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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假期簽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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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國家的國民若符合以下的資格準則,可獲發給工作假期簽證:
須持有參與國家所簽發的國民護照,並通常居住於該國;
其來港主要目的為度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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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年齡介乎十八歲至三十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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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出示經濟證明,例如銀行月結單和儲蓄戶口存摺等,以證明備有足夠旅費維持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的生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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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持有回程機票或能出示經濟證明,以證明備有足夠款項購買返國的回程機票;以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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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投購涵蓋其在香港整段逗留期間的醫療,保健(包括住院)遣返及責任保險。
所須文件
必要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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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經簽署的申請表格ID940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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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復印件(個人資料頁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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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證明以證明你在香港在財政上有足夠的能力生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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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票的複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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