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我 可 否 容 許 外 傭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?
不 可 以 。 外 傭 只 可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的 合 約 僱 主 工 作 , 假 如 你 的 外 傭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未 經 許 可 的 工 作 , 即 違 反 了 對 其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,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和 被 遣 送 離 境 , 而 入 境 處 亦 會 嚴 格 審 核 他 / 她 日 後 的 工 作 申 請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, 可 能 會 遭 受 檢 控 ,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和 入 獄 兩 年 。
02
為 何 我 的 傭 工 在 申 請 續 約 時 , 須 遞 交 兩 份 申 請 書 ( 一 份 是 簽 證 /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表 格 , 另 一 份 是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書 ) ?
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( I D 4 0 7 ) 的 條 款 , 傭 工 完 成 為 期 兩 年 的 合 約 後 , 須 回 國 度 假 。 假 如 她 / 他 欲 繼 續 在 港 擔 任 傭 工 , 須 申 請 入 境 簽 證 , 以 便 來 港 開 始 履 行 新 合 約 ,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, 所 有 申 請 續 約 的 傭 工 , 在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, 會 獲 發 簽 證 。 倘 僱 主 可 以 讓 雇 工 回 國 度 假 , 僱 工 便 毋 需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。 只 有 在 僱 主 未 能 馬 上 作 出 此 項 安 排 的 情 況 下 , 僱 工 才 須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。
03
本 人 為 一 名 商 人 , 每 星 期 都 會 邀 請 業 務 上 的 朋 友 或 員 工 到 家 中 聯 誼 兩 三 次 , 我 的 外 傭 除 了 要 準 備 茶 點 、 飲 品 和 食 物 外 , 還 要 招 呼 客 人 。 這 樣 做 是 否 合 法 ?
只 要 這 類 工 作 是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( I D 4 0 7 ) 中 “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” 第 5 項 列 明 的 真 正 或 附 帶 的 家 務 工 作 , 便 不 算 違 法 。
04
我 更 改 了 住 址 , 即 將 遷 往 新 居 , 可 否 吩 咐 傭 工 清 理 新 居 , 同 時 收 拾 舊 居 , 另 外 需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供 證 明 嗎 ?
標 準 的 僱 傭 合 約 I D 4 0 7 首 先 的 僱 主 地 址 有 所 更 改 , 須 填 妥 表 格 經 修 訂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( I D 4 0 7 G ) , 以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有 關 的 新 地 址 。 如 新 地 址 屬 房 屋 署 或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的 屋 苑 , 僱 主 須 出 示 有 關 機 構 批 准 外 傭 在 該 單 位 居 住 的 同 意 書 , 以 及 租 約 副 本 。 另 外 如 協 助 僱 主 搬 家 可 視 作 一 項 家 務 職 責 , 但 這 段 過 渡 期 不 應 太 長 。